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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送達地址,既是我們在各類合同履行過程中函件資料往來的確認地址,也是在訴訟以及仲裁過程當中,法院以及仲裁機構向雙方當事人寄送法律文書的接收地址。在民事訴訟以及仲裁過程當中,送達是必經的前置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已經規(guī)定了多種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等。但是實際上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會因種種原因導致“送達難”,進而導致訴訟程序難以推進。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其中在第三條“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中規(guī)定:“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span>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guī)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這些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只要在訴訟發(fā)生之前雙方合同條款或者往來函件中已經明確約定了送達地址,法院就可以向這個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并視為送達。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之前的合同或往來函件中已經明確約定了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此約定地址為送達地址,如法院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向該送達地址寄送法律文書的,當事人或有權簽收人拒絕簽收導致法律文書未被接收的,依法產生已經送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不應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相關規(guī)定,合同訂立雙方在民商事合同中就送達各類通知、協(xié)議、函件及各類訴訟文書的地址所作的約定,屬于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條款,該條款的效力不受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
在最高院關于送達的相關規(guī)定出臺后,集團法律事務部已于第一時間在各類型合同中增加了專門的送達地址條款。我們將合同雙方的“住所地”統(tǒng)一表述為“送達地址”,在合同文本中也增加了專門針對送達地址的條款內容:“合同雙方發(fā)出的任何通知有證據證明已按本合同當事人所列送達地址送達的,均視為已送達相對方”。換言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送達地址的規(guī)定,我們所有對外簽訂的合同都已經將送達地址約定在了文本之中,后期如針對合同有相關的函件以及其他通知在對方送達地址變更而未及時通知我們公司的情況下,只要有證據證明我們已經將相關資料送達到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送達地址,則在訴訟過程當中我方也會處于相對主動的地位。
當然,合同中關于送達地址的約定對雙方而言都是平等的。2018年春節(jié),正值公司搬遷至新總部大樓之際,我們應當對外告知各合同相對方,我們的送達地址已變更。若我方無法及時告知對方送達地址變更,一旦對方將諸如調價函件、送貨單、對賬單、催款函以及律師函等書面文件仍然送到了原辦公地址,即便我方人員未收到也將導致已經送達的法律效力。更有甚者,一旦對方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司法程序,相關法律文書寄到了原辦公地址,而我們此前并未及時通知對方我們的送達地址已變更,則這些司法文書也將起到送達的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甚至可以缺席判決,如此一來,我們的敗訴風險就會加大。
有鑒于此,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防范風險:
一、及時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業(yè)地點的法定變更手續(xù);
二、在今后新簽訂的所有合同文本中,我們的住所地和送達地址一律填寫變更之后的新地址,即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沌陽大道409號武漢建工科技中心。
三、對于我們此前已經簽訂過的合同,針對尚未履行完畢的,我們需要及時以書面函件的形式通知合同相對方,告知我方的送達地址已經變更。
四、及時將我們辦公地址變更一事通過公司官網、微信公眾號等其他形式向外界公告。
五、公司各部門、各經營單位在日常工作中也應將我們辦公地址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與之對接工作的相關單位及個人。
六、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相關法律風險。
法律事務部 宋慶新